建商給的時間是一戶約一小時
建商是擺明快快驗完快快撥款交屋,不過話又說回來….
如果它有幾百戶要驗屋,如果時間給的太多,不就驗到發瘋…..
公有理…婆也有理,那……只好試試以下!!
<暫時都驗不過>—看看水壓足不足?壓下馬桶把手.打開衛浴
水龍頭及看沖澡用的水注會不會兩個打開就有一個水量變
很小?!如果變很小,表示水壓真的不足!!(廚房的也要試)
請他改善…….
再看所有磁磚及地板有無破裂或高低不平?!
牆璧與窗戶連接處龜裂情況有無?!
不要太早驗過,除非你找較公正的第三方驗屋公司去幫忙!!
預售屋交屋前發現有漏水,是否能請建商提供保固切結書?
第一次買屋,且是預售屋,預計七月初交屋
3月中頭款交付後,並於5月底裝潢的設計師發現主臥室漏水之瑕疵〜
當時此屋尚未交屋且未有人居住〜裝潢設計師認為應將外牆打掉重新做防水
後來我們跟建商反映,但他們不得不採用此作法,而是直接在漏水處打針
裝潢設計師覺得建商未抓漏找原因,打針只是暫時不會漏水,無法治標
於是我們再次跟建商反映,但建商仍是用打針作處理
期間我們也反映扭轉歪斜問題,但建商都置之不理
不過後來有住戶反映,所以建商才整棟打掉牆面〜因此逐步交屋
後因為建商想快點交屋,所以有打掉外牆重弄
當天弄好,建商就說那就交屋吧
看到我家人一次就說交屋一次,
但等無下大雨驗收,我們怎麼可以交屋!!
後來家人因為覺得一直被騷擾很煩,所以橋一天時間要交屋了,但建商又說要等通知
一直到8/15建商打電話來說可以分配了,我詢問漏水的部分屬於重大瑕疵,並尚未驗收,不能等驗收後分配嗎?!
建商回覆說一定要撥,且8/17是最後一天(這天是鬼門開==“)
我問他為何這天是最後一天,建商回答合約第20條有寫
然後我問他所有權移轉給我們了嗎?建商才說他到時候會提供影本資要給我們
(合約第20條:貸款撥付
本買賣契約訂有交屋款,於專有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稱為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不得准許通知金融機關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準。)
後來當天去建商那邊跟他談是否能針對漏水部分提供保固切結書,
建商業務員一直說他們軍隊這個行業這麼久,從來沒寫過什麼切結書,
一直專註說你們有任何問題我們會幫你修〜
所以想請問各位專家大大:
1.針對買賣合約第20條我們可以主張漏水為重大瑕疵,雖經修繕但需要建商提供保固切結書才能發揮嗎?
2.若不能因為漏水為重大瑕疵為由,暫不分配給建商〜
是否可以就尾款部分請建商針對漏水部分提供延長保固切結書或減少價金之請求呢?
(合約裡面寫的是只針對主要結構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部分設備只保固1年)
3.第一次買屋真的超多不懂的,加家人急於買屋,所以很多細節都沒有詳細討論〜
後來因為家人反映建商態度很消極後我才出面處理,也上網查了很多資料〜其中民法中有規定若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買受人可解除其契約,或要求減少其價金〜
試問:若建商已修繕漏水後,是否無法取消解除其契約,或要求減少其價金?
若還是可以主張,請問產權過戶後要取消買賣合約是要如何處理?
發生這些事情,真的讓全家覺得買這間房屋真的不愉快
只是針對漏水請建商保固,但建商就是不願意
對於買房跟未買房的人前後姿差那麼多,真是令人震驚氣結!
只希望這個事件快點落幕
在麻煩各位大大了〜謝謝!!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負擔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要求減少其價金。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歷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瑕疵者,不適用之。
更新:
張先生您好〜
謝謝您的回答〜真的好感動!!!(淚閃)
今日建商先生有態度軟化,說願意將漏水部分載明於合約書,並針對漏水處保固五年〜
(不過建商小姐是直接回覆我們說載明也沒用,他們也是有律師團的@@“)
想請教一下保固合約替代需要如何擬定才不會被他們鑽法律漏洞?
更新2 :
建商又說他們沒有跟我家人在電話中提到五年這些字眼〜
一開始他表示頂多只能在合約上載明半年至一年保固期
請問於買賣契約增列的條款,是否會與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牴觸?
明天我就上戰場了〜被押去銀行撥款= =“他們應該不會滅我口吧~~